罪犯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苗族,小学文某,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持有假币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夏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截止2010年9月累计获奖76分。2010年一季度被评为季度劳动积极分子;2010年度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夏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谷平衡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