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3日转取保候审后在逃,于2011年6月8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1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3日至7日,被告人孙某多次在桐柏县X区及他人家中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计5500元。

另查明,2011年6月8日,被告人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李某、刘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证明及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16日,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