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施某与曹某、刘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6日,施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施某申请再审称,曹某出具的承诺书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曹某未经其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曹某与某、张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曹某、刘某、张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施某称曹某出具的书面承诺书系伪造,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曹某与刘某、张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施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施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琼
审判员刘某松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