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驻行受初字第X号
起诉人凌某国,男,现年43岁,原住驻马店市服装厂厂长。党支部书记。住驻马店市X路X巷X号第二塑料厂家属院。
1997年9月24日,本院收到凌某国的起诉状。凌某国诉称:被起诉人驻马店市轻工纺织局于1995年10月24日违法免去我的驻马店市服装厂厂长职务,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财产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凌某国以驻马店市轻工纺织局违法免去其厂长职务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凌某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绍红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