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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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又名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2元,依法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肖美妮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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