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又名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2元,依法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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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肖美妮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