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原告董某
被告殷某
被告殷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殷某、殷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胡某、董某房款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殷某、殷某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则应支付原告胡某、董某违约金(本金为人民币x元,标准为日万分之八,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116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