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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董某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原告董某

被告殷某

被告殷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殷某、殷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胡某、董某房款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殷某、殷某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则应支付原告胡某、董某违约金(本金为人民币x元,标准为日万分之八,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116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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