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被告辛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从2004年起被告经常无故猜疑原告,不允许原告与外界接触,限制原告的自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社交和工作,2008年7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6月5日原告到原告单位吵闹,将原告左手臂咬伤及脖子拉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辛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双方共同付出很多,被告接送原告上下班,原告到其小姐妹处玩,都是被告开车送过去。被告没有猜疑原告,原告性格喜欢讲反话,被告也就与原告开玩笑,双方的手机都是相互看用。平时原告想吃什么被告就烧什么,就是原告2008年7月离家的那天,被告还给原告买了鸭翅膀。2008年8月被告在QQ上看到原告,双方进行视频聊天,还一起吃饭,2009年夏天及10月原告还回家居住过。现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时常为被告猜疑原告在外交往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审理期间,原告表示其于2009年夏天及10月确实回家居住过,这是在被告强制情况下跟原告回家居住。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好。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时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尊互爱,相互信任、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辛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刘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辛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