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192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永城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孙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张某某与魏某某于2008年10月27日签订的宅基纠纷调解书。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明卫,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郭新志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