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温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裴某、被上诉人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贺平安、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