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10年6月28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任治乐,被上诉人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代审判员王某甲坡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