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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10年6月28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任治乐,被上诉人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代审判员王某甲坡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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