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女,2001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谢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叁万陆仟元(¥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长简少泽
执行员胡若安
执行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