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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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刑初字第1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某,客运服务公司经理,住(略)。

诉讼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某,居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诉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因被告人何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何某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人民币,且已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与被告人何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申新国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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