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系××县××教师,住该校宿舍。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系××县X村,住(略)。于××年××月××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年××月××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月××日,本院以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系茶陵县X村支部委员,住(略)。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陈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乙仍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08)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晶
审判员周继祥
审判员苏珂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