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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48岁。

被告:杨某乙,女,48岁。

原告卢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不能和睦相处。被告一年多以前就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经亲友及社区调解,原被告一直未和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乙辩称:被告为了打工挣钱才离家外出,有时也回家,并没有与原告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杨某乙于2007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对家庭经济问题意见不一致,被告外出打工,但有时回家。2011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来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杨某乙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经过几年的共同生活,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卢某与杨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菊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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