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典民,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商丘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商丘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商丘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商丘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商丘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商丘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时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