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住所地益阳市X路。
负责人胡某,该营业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纵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农发行不服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农发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立群
审判员徐某辉
审判员田宇山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