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X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X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乡X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人民政府干部,住(略)。
上诉人宁乡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乡X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贺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在宁乡X乡只是结果的发现地,本案应由宁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经湘乡市人民医院CT检查头部受伤情况严重,即转湘雅二医院救治,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湘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湘乡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某莉
审判员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