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与被告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