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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9年2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09年3月26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3月27日由焦作市公安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贵、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洛阳市将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出售给安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等人,共有二百一十九份。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对公诉人指控的份数有异议,文化、体育类发票是其送给徐某某的;其卖给李某甲的只有商业发票,并没有200份,是十几份,按票面价值2%收费。

辩护人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解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希望法庭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洛阳市将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出售给安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等人,共有二百一十九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洛阳市以散发名片的方式招揽购票者,后按购票者的要求转让王某乙处制造,王某好后,其拿走再卖给购票者从中牟利的事实。另外用叫“杨某”的账户收取费用。从2008年11月起,其在洛阳市共卖假发票六十份以上,从中获利二、三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阿聪是从其处取票的“下线’’,阿聪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取票,都是地税的机打票,大概有40多张。

(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杨某某处买了2张假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

(3)证人孔某、李某丙、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丙将赵某某在杨某某处买的1张假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给了孔某。

(4)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徐某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了9张假的洛阳市商业发票。

(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杨某某处购买了4张假的发票。

(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其从杨某某处购买了2张假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

(7)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的经销商刘宪涛给了其1张假的洛阳市商业发票,其按刘要求向“杨某”的账户上按票面金额的3%计算汇了300元钱。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给“杨某”的账户上分5次共汇过x元,是按票面金额2%的价格购买的餐饮票、住宿票。餐饮票是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的,住宿票是一百元的,都是定额发票,购买的假发票有200份以上。

3、鉴定结论,证明:查获的发票系非法制造的发票。

4、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杨某某的年龄、住所地等身份情况。

(2)汇款凭证,证明:购票人向“杨某”账户上汇钱的情况。

(3)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明:抓获被告人经过及本案的发破案过程。

(4)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证明:将杨某某的作案工具、追回的假发票等扣押的事实,以及罚没杨某金2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从轻意见,本院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及追回的假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郑承涛

审判员葛昕睿

审判员禹春慧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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