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单位地址:本市X街八号。经济性质:集体。经营范围:文化用品、图书报刊、书刊零售。负责人:邓某某。
被告人邓某某,别名邓某夫,男,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四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捕前系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负责人,住(略)。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因投机倒把被逮捕,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因病取保候审,同年六月四日因犯投机倒把罪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因病监外执行至刑满。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因投机倒把嫌疑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三十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六月四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喻某,四川成都诚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以被告单位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及被告人邓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即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的负责人邓某某于一九九六年十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期间,先后在本市成都福利时代装潢印刷厂、四川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彩印厂,非法印制《AAA英语速成教程》六千七百册、《英语疑难解答速记手册》一万八千册、《中学生英汉、汉英五用词典》一万六千册、《文人无行》一万七千册,销售给鞠×、熊×、吕××等人,非法经营额共计五十五万六千余元。
被告单位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及负责人邓某某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在庭审中提出所出图书均有合法手续,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还提出《文人无行》只印制了七千二百册;自己的行为代表的是单位,单位犯罪的非法经营额没有达到五十万,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是代表蜀都文化艺术社,而该社是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的下属机构,被告人邓某某的所作所为是代表企业在履行职责,而单位犯罪的非法经营额要达到五十万;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出版《英语疑难解答速记手册》,被告人并非侵犯了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而是一个买卖书号的行为;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印制《文人无行》一万七千册的证据不足,应以七千二百册认定;本案指控计算非法经营额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已是作废的解释,那么本案所指控的事实达不到单位犯罪的起点为非法经营额五十万元等为由,提出对被告人邓某某作无罪宣判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五月间先后向成都市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资信证明和申请,成立蜀都文化艺术社,负责人邓某某,单位经济性质为集体,该社于同年六月三日领到营业执照,而该社负责人邓某某的经营活动中,开展了大量的盗版书和发行书的业务。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九九七年二月,被告单位的负责人邓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成都福利时代装潢印刷厂蔡××和四川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彩印厂厂长廖××处,印制了《AAA英语速成教程》六千七百册,销售给了吕××、唐××、鞠×共一千余册;案发时,公安机关仅扣押到一千三六十册。《AAA英语速成教程》系四川大学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新华书店音像发行所于一九九六年三月签订合同书,由音像发行所享有国内的总发行权。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盗印发行该书的非法经营额为九万九千余元。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月间,被告单位的负责人邓某某在四川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彩印厂廖××处,先后印制了《英语疑难解答速记手册》一万八千册,批发给吕××、谢××、王××、鞠×等人共七千余册;案发时,扣押了一千五百余册。而该书作者张秋萍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与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签订了协议(有效期为十年),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对作品享有专用权。被告人树勋在没有取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许可出版发行手续的情况下,盗印发行了《英语疑难解答速记手册》。被告单位在其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的实施行为下,该书的非法经营额达十万余元。
一九九七年一月,被告单位负责人邓某某将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初中生袖珍英汉、汉英五用词典》进行了改装,由文××设计封面,被告人邓某某将作者改为唐×,取书名为《中学生英汉、汉英五用词典》,在彩印厂廖××处盗印了一万六千本,案发时扣押了一万一千余本,非法经营额为八万九千六百元。
《文人无行》一书是文化艺术出版社享有的专用出版权。被告单位的负责人邓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到文××设计了书的封面,并由自己对该书增加了章节提示,删除了个别段落,于一九九七年一月至三月间,先后在彩印厂廖××处印制了一万七千册。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了《文人无行》一千三百六十册,另有四千册制品在彩印厂。非法经营额为二十二万八千八百余元。
上述事实,有川大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音像发行所签订的《AAA英语速成教程》合同书;有作者张秋萍与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关于《英语疑难解答速记手册》的协议书;有文化艺术出版社关于《文人无行》和作者栈桥的说明;有重庆出版社关于《中学生英汉、汉英五用词典》的情况说明;有四川省版权局的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盗印发行了起诉指控的四种书,侵犯了出版社的出版权和作者的著作权;且所有证据与被告人邓某某侦查阶段的交代基本相吻合;有证人蔡××、廖××的证言在案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印刷起诉所指控的四种书时,均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以及印刷的书名和数量,亦与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基本一致;有辩方证人电某科技大学出版社编辑张××在庭审中的证言证实该社并没有与被告人邓某某有买卖书号的行为;有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在案证实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后扣押盗版书的数量;有吕××、唐××、鞠×、谢××、王××等人的证言在案证实从被告人邓某某负责的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购买《AAA英语速成教程》和《英语疑难解答速记手册》的数量和经过;有新闻出版署关于盗版书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邓某某作为该社的负责人,其行为造成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的负责人邓某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均不能成立。
为了保护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锦江出租汽车公司蜀都文化艺术社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朝志
审判员宣茹萍
审判员李可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