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廖秋梅(枚):
杨某申请执行与廖秋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廖秋梅于2011年7月5日将本院(1998)隆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