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汉族,31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58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25岁。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系湖南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2007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8月3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甲。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2010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甲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刘某甲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由原告刘某甲补偿被告刘某甲生活帮助费x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