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莫某与张某、张某民间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执行的以张某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相关联,根据被执行人张某目前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平等地保护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债权分配的需要,由本院提级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莫某与张某、张某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2010)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