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厦门左手右手工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湖里大道X号三楼南边部分。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仁颖,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某厦门左手右手工某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手右手公司)诉被告黄某侵犯著作权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钟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辉、代理审判员蔡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芳担任记录。原某左手右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仁颖、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原某是一家集手工某偶设计创作、生某、销某的企业,在2006-2007年期间就创作设计了《运气》等多件手工某偶产品,得到很多学生某年轻人的喜爱,并受到了手工某好者的关注。被告到原某公司假借要与原某合作,在详细了解了原某手工某偶设计、生某、经营等情况后趁原某不注意之时偷走产品画册,擅自复某生某并以“偶域DIY手工某偶”的名义在长沙市X区天马学生某寓商业街X号开店销某,且将擅自生某的作品放至淘宝网、慧聪网上进行销某并以发某加盟店的经营模式发某了数家加盟店,大批量生某侵权产品批发某某给这些加盟店。
原某认为《运气》等作品均是其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擅自复某利用原某的《运气》等作品进行销某牟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某的著作权,给原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声某上影响。为维护原某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生某、销某、并销某未销某出的《运气》等65件美术作品(详见附件中的作品清单);二、判令被告赔偿原某经济损失32.5万元(以每件作品损失赔偿金额为5000元计算);三、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某的报纸上向原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判令被告归还原某产品画册;五、判令被告承担原某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x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答辩称:第一、我没有偷原某的画册,在QQ上这么说只是故意气原某。第二、原某的65件作品中57件没有申请著作权,我销某的产品大小、材某、外观与原某的不一样,没有侵犯对方的著作权。第三、我获利没有30多万,原某要求我赔偿30多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五组证据:
证据一:原某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从原某处偷走产品画册,并擅自复某生某。
证据二: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表,拟证明原某拥有《云彩》等180个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三:公证书、淘宝网页、慧聪网页面、名片,拟证明被告擅自利用原某的作品进行销某牟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四: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合约书、收某、公证费发某、机票,拟证明原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某师费等维权费用1万元,应由被告承担。
证据五:被告经营场所现场照片,拟证明被告利用原某作品进行销某牟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我是为了故意气对方才这么说的,实际上我并没有拿画册。对证据二某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某的证明目的。我只销某了20多款产品,而且在外观等设计方面都不相同。证据四与我没有关联。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综合原某的举证与被告发某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某提供的上述五组证据来源合法,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五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黄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某左手右手公司是一家集手工某偶设计、生某、销某的企业,其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就创作设计了《云彩》等多件手工某偶美术产品,2010年10月20日,经福建省版权局依法登记,原某拥有了《云彩》等180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号为13-2010-F-4078至13-2010-F-4257。2010年,被告到原某公司假借合作之机,趁原某不备拿走了原某产品画册,擅自制做了与原某享有著作权的《云彩》等55件美术作品相同或相类似的手工某偶产品,并以“偶域DIY手工某偶”的名义在湖南省长沙市X区天马学生某寓商业街X号销某,且将擅自生某的作品放至淘宝网、慧聪网上进行了销某并以发某加盟的经营模式发某了8家加盟店,批量生某侵权产品进行批发某某。原某为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共花去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x余元。
本院认为,原某左手右手公司创作设计的《云彩》等180个美术作品,经福建省版权局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原某公司依法拥有了《云彩》等180个美术作品著作权。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被告销某的手工某偶美术产品是否侵犯了原某的著作权
1、被告黄某假借与原某左手右手公司合作之机,拿走了原某产品画册。对照被告生某销某的《运气》等55件手工某偶美术作品,包括作品名称、形某、表情都是与原某的作品一致或是基本一致。被告自称上述产品是其本人原某,但无法说明每一个产品具体的创作过程,也未提供任何一件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的底稿原某、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材某,被告所生某销某的《运气》等55件美术作品,系剽窃原某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已侵犯了原某的著作权。2、被告黄某利用这些侵权作品进行了大量的销某,已牟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二、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某、发某、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未经原某的许可,剽窃了原某的作品,复某生某并以“偶域DIY手工某偶”的名义开店销某,且将擅自生某的作品放至淘宝网、慧聪网上进行销某并以发某加盟店的经营模式发某了数家加盟店,批量生某侵权产品批发某某给这些加盟店,已经侵犯了原某著作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某要求被告停止生某、销某并销某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某的报纸上向原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原某没有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的确定数额的相关证据,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酌情支持原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x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某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据此,原某要求被告承担原某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x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4、原某要求被告归还产品画册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某可另行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某五条第一、二某、第二某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立即停止生某、销某并销某未售出的《运气》等55件手工某偶美术作品(详见附件中的作品清单);
二、被告黄某在本判决书生某后十日内赔偿原某厦门左手右手工某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x元,合计x元;
三、被告黄某在本判决生某后十五日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某的报纸上向原某厦门左手右手工某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某厦门左手右手工某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某二某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二某
书记员王芳
附:黄某所销某的侵权产品列表
编号黄某所销某
产品名称左手右手公司
受侵权产品名称作品登记证号
1小爱胖胖小爱胖胖13-2010-F-4194
2熊猫通宝史上最丁13-2010-F-4240
3运气运气13-2010-F-4094
4贱狗贱狗13-2010-F-4083
5肥猫龙猫13-2010-F-4080
6宝马蜗牛宝马蜗牛13-2010-F-4201
7阿厘阿狸13-2010-F-4227
8大头丁女大头钉13-2010-F-4199
9莫莫兔莫莫兔13-2010-F-4143
10月降月降13-2010-F-4206
11月幕月幕13-2010-F-4207
12麦兜麦兜13-2010-F-4248
13大头丁男大头钉13-2010-F-4199
14月玲月玲13-2010-F-4208
15月夜月夜13-2010-F-4209
16流氓兔甜甜兔13-2010-F-4144
17猪枕头猪枕头13-2010-F-4116
18壁虎壁虎13-2010-F-4230
19唐伯虎唐伯虎13-2010-F-4136
20阿厘(小)阿狸13-2010-F-4227
21思月思月13-2010-F-4296
22饼干饼干13-2010-F-4228
x大头钉女大头钉13-2010-F-4199
24大眼鸟大眼鸟13-2010-F-4221
25五星小妹五星小妹13-2010-F-4223
26水娃娃水娃娃13-2010-F-4191
27梦乐梦乐13-2010-F-4197
28三休三休13-2010-F-4214
29鹿菲鹿菲13-2010-F-4193
30开心情侣开心情侣13-2010-F-4129
31思月(加大)思月13-2010-F-4196
32大嘴猴大嘴猴13-2010-F-4140
33壁虎(加大)壁虎13-2010-F-4230
34甜甜兔甜甜兔13-2010-F-4144
35美猴王美猴王13-2010-F-4137
36天仙宝宝天仙宝宝13-2010-F-4222
37开心情侣女开心情侣13-2010-F-4129
38兔枕兔枕13-2010-F-4150
39情侣蜗牛蜗牛小O13-2010-F-4200
40开心情侣男开心情侣13-2010-F-4129
41姗姗大熊姗姗大熊13-2010-F-4088
42云彩云彩13-2010-F-4078
43饼干(加大)饼干13-2010-F-4228
44小锅牛宝马锅牛13-2010-F-4201
45麻布熊麻布熊13-2010-F-4123
46娇兔娇兔13-2010-F-4261
47麦兜挂链麦兜13-2010-F-4248
48M版阿厘阿厘13-2010-F-4227
49M版流氓兔甜甜兔13-2010-F-4144
50小壁虎壁虎13-2010-F-4230
51兔胸针兔胸针13-2010-F-4237
52海龟海龟13-2010-F-4099
53鹿非鹿非13-2010-F-4193
54流氓兔挂链甜甜兔13-2010-F-4144
55海龟(小)海龟13-2010-F-4099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某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某权,即以印刷、复某、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某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某或者复某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某作品的原某或者复某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某、电影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某、图像的类似工某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某权,即以摄某电影或者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某法所得,没收、销某侵权复某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某要用于制作侵权复某品的材某、工某、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某、发某、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某、发某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某、发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某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某、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某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某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某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