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69-X号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海盛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传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XX,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海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XX给付申请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海盛水泥有限公司案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利息的请求。被执行人张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韶勇
审判员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