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孙某、石某、王某:
关于丁某与孙某清、石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30日将本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