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又名张X),男。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杨某,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该院院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魏栓,河南新兴(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任该院医务人员。
被告南阳市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该院院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于晓玲,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将某某,该院医务人员。
原告张某甲诉与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和南阳市眼科医院(以下简称眼科医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08年10月27日和28日分别向被告眼科医院和市一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和12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杨某,被告市一院委托代理人魏栓、罗某某,被告眼科医院委托代理人于晓玲、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因眼前起雾住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一周恢复正常出院。2007年12月原告眼部又旧病复发,又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主治医师只给开些药物在家服用,不让住院治疗,半月后未愈,多次找医院的主治医生治疗被拒绝。2007年12月25日,原告又到被告南阳市眼科医院诊疗,该医生明知是青光眼却按角膜炎治疗,在未检查眼压的情况下,就草率的给原告开处方,让原告在家服药半个月。半个月后原告双眼已接近失明。无奈原告又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但该院医生仍拒绝住院治疗,原告通过熟人给该医师打招呼才住院治疗,经过几天治疗最终原告双目失明,综上,二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管原因违反法定义务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双眼失明的后果。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生活费x元,(36×8000/年),护理费x元(36×6000/年),残疾赔偿金x(9000×20/年),父母赡养费x元,子女教育费x元(12年×4000/年),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共计x元。
被告市一院辩称:原告在我院两次住院治疗,我院均按医疗操作规范为其治疗,无任何某失,原告于2006年12月14日到我院门诊就诊,主诉“双眼视力渐降10年,加重15天”。门诊以“左眼视神经萎缩,高度近视”收住院。入院检查:右眼视力手动/20cm,不能矫正。左眼0.08—12.0D=0.1,眼压测量:左眼35.x,右眼35.x,视野检查:左眼为管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