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12日。
被告申刚强,男,生于1982年3月27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申刚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刚强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申刚强虽是同村,但不同组,双方婚前了解不多,2005年6月刘某某与申刚强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申晴,2006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刘某某与申刚强借钱在开封市X路开了一家水果专卖店,可谁知申刚强竟然和另外一个女人在店旁边租房居住,刘某某发现后和他们大吵了一架,2007年10月申刚强去广东,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申刚强解除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女儿申晴归原告抚养,被告申刚强按时给付抚养费。
被告申刚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刚强于2004年经人介绍订婚,2005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申晴,2006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刘某某与申刚强开始分居生活,申晴现随刘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刚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两年多时间,双方无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申刚强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女儿申晴现随原告刘某某生活,被告申刚强目前下落不明,申晴应随刘某某生活为宜,原告刘某某要求婚生女儿申晴归其抚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申刚强给付抚养费,因被告申刚强目前下落不明,对原告刘某某此项诉讼请求暂不处理,待被告申刚强出现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原告诉称在被告家有如下婚前个人财产:空调一台、三组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三组平柜一套、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个茶几,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刚强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申晴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待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自强
审判员刘某奇
审判员段耀礼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