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甲、申某、周某乙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娄底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属楼。

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周某甲之妻。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周某甲之儿子。

在审理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甲、申某、周某乙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甲、申某、周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某甲、申某、周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雪涔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某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