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11年1月17日,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定书,因某公司未履行,省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1月24日,扣某了某银行存款(略)元至本院账户上,因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潭中立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中止撤销程序;二、由湘潭仲裁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仲裁庭对本案重新仲裁;2011年5月5日,湘潭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2010)潭仲重裁字第X号裁决书。省第三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因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重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的内容与(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的内容相同,因此,本院依据(2011)潭中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扣某被执行人华迪电力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略)元可以直接转为本案的执行款。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裁定,冻某、扣某被执行人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略)元;查封、扣某、冻某、拍某、变卖被执行人上述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湖南华迪电力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该异议程序正在审查中,本案是否继续执行要等待异议审查结果,又因省第三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重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一年十月一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