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生、黄某龙、张某、黄某清、刘某:
黄某生、黄某龙、张某申请执行与黄某清、刘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