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本市南郊木材厂后门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出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四小包共计0.48克。现毒品已上缴至开封市公安局缉毒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