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银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湖南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启宇、代理审判员陈值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湖南银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被上诉人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甘某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确定负担数额;上诉人湖南银华投资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当办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退还手续。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黄启宇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