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民权县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权县饮食服务公司因被上诉人张某乙诉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注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30日作出的(2009)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民权县饮食服务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亦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权县饮食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权县饮食服务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权县饮食服务公司各负担12.5元。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时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