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长生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1日10时12分左右,李某容留叶某和胡XX在其在泌阳县X街开办的新兴旅社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叶某、和胡XX的证言,提取清单一张:避孕套一只,堪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容留妇女在自己开办的旅馆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