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成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仓促举某了结婚仪式,于2008年12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成某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与原告母亲也经常发生争执,经亲朋多次劝解,被告的行为没有丝毫改变。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原、被告结婚证1份;
(3)婚生女儿成XX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4)2011年2月13日方城县X村委证明1份;
(5)证人牛某、王某、陆XX的当庭证言。
被告朱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某、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成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常因被告与原告母亲间的矛盾而吵架生气,原告多次称要与被告离婚。被告于2011年过完春节后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期间被告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也不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婚生女儿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成某娴随原告生活。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一女孩,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常因被告与原告母亲间的矛盾而生气,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是其对本案到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永均
审判员刘凯
审判员李靖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