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月13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曹某某、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廖庆高人民币6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提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朱允
代理审判员沈思鑫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