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09年12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签发的票号为:(略)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马占文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