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辉市顺金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庭、牛某某,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起诉的被告为“尚某某”,送达后被告提出异议称本人是“商贵喜”,经审查其异议理由成立。故原告的起诉属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卫辉市顺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志敏
审判员王麦兰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