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Ol0)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郑某、阳某与被告汩罗市水利局行政给付一案,汩罗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
查认为,此案由岳阳某人民法院管辖,即方便当事人参加诉
讼,又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岳阳某人民法院管辖。
二О一О年八月十八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