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朱某义因公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某省修水县人,住(略)。

被告平江某公安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该局法制大队副教导员。

上诉人朱某义因公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某人民法院(2009)湘平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朱某以其与平江某公安局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波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法律条文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