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曲某,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决字(2009)第26-X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称:(一)、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岳政办函[2006]X号文件关于同意核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报建规费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应免除人防报建费。(二)、根据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工业生产厂房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该公司作为省、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该答复已送达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京珠连接线五公里处修建的宿舍、食堂,总建筑面积为6526平方米,未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9年10月14日以通字(2009)第26-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通知》,通知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1.7664万元,并指定在15日内到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定缴费金额,并办理缴款手续。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按通字(2009)第26-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通知》要求核定缴费金额,又没有办理缴款手续。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以及湘价费[2007]X号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岳市价[2008]X号《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决字(2009)第26-X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作出决定:限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1.7664万元。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修建的宿舍、食堂不按规定办理人防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以及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缴纳。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其作出的“决字(2009)第26-X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字(2009)第26-X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621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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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