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丙诉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

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原告王某丙诉被告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丁,被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将荥阳市X路水泵厂(31)号东邻第一间门面房空转给原告使用,其中约定有“甲方(被告)转让给乙方(原告)使用后,甲方负责房东以其合法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保证让乙方租够两年以内正常经营,并保证房东不能以各种方法赶乙方走和正常经营、停某、卖房等。如有违反上述情况,甲方必须退还乙方转让费8万元。”本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约定支付给被告空转费8万元,但直到2012年1月1日,被告仍未按协议全某履行义务,未让房东以其合法方式出租给原告承租,并锁上房门,不让原告营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被告的行为属根本违约,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8万元及停某营业损失费1.4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违反协议约定,房东至今没有阻止原告使用其门面房,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租荥阳市X路水泵厂东邻第一间门面房(后因其西边另建一间,现应改称第二间),租期届止2013年6月30日,出租人书面同意被告在租赁期间可转租。租赁期内,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自愿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将该门面房以8万元的价格转给原告经营使用,约定原告接转后,被告负责房东以其合法方式让原告正常租赁、营业,并保证让原告租够两年,房东不能以各种方式赶原告走,房租随行就市等,如违反上述情况,被告须退还原告转让费8万元。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转让费8万元及2011年度上半年房租,后原告开始占用该房销售孕婴用品。2011年7月5日,原告交付被告2011年度下半年房租31800元。2011年底,被告通知原告交2012年度上半年房租31800元,原告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让房东与其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为由,迟迟未交。2012年1月1日,被告将门面房里边玻璃门锁住,后原告将其店内商品从后门转至另外的门店销售,并将该门面房外卷闸门锁住。2012年1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8万元及停某营业损失费1.4万元。

另查明:原告占用该门面房,房东始终未提出异议,亦未阻止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将承租的门面房转给原告经营使用,原、被告之间成立房屋转租的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等情形,自成立时起即对原、被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于2010年12月16日起开始履行该合同,出租人始终未提出异议,亦未阻止原告正常经营,原告已合法承租该门面房,因此,双方在合同内容中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原告以条件成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基于合同的解除要求返还转让费、赔偿损失,因前提缺失而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陈某鑫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利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