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500元,已由赵某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