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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洪宝峰(已判刑),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向×××出售了以600元从网上购买的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一套,事后二人各分得人民币x元。2009年6月26日,二人用同样的方法向李出售人民币x元的假熊猫纪念币。二人指派李坤(已判刑)给×××送货并收取货款,同时答应事成以后给李报酬。李坤来吴堡给×××送货,在吴堡宾馆正在清点货款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09年7月29日,王某某委托其父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退回给公安局。公安局已将王某某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从未与被害人×××电话联系过,一直都是洪宝峰与其电话联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事实不系事实,其并未与洪宝峰用同样的方法与×××电话联系,因其年幼在一切购买过程中都是受洪宝峰的指派。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洪宝峰(已判刑),以中国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之名义,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联系,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向×××出售了以600元从网上购买的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一套,事后二人各分得人民币x元。2009年6月26日,二人用同样的方法与×××电话约定向其售出1300多元从网上购买的假熊猫纪念币,定价人民币x元,并约定由×××先付x元剩下的x元由洪宝峰担保,暂不付款。二人指派李坤(已判刑)给×××送货时并收取货款,同时答应事成以后给李坤7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2009年7月11日李坤来吴堡给×××送货,在吴堡宾馆正在数货款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09年7月29日,王某某委托其父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x元退回至公安局。公安局已将王某某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等5人的证言;

4、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信函与中国收藏家协会回复、证明、户籍证明信、发回物品、文件清单,领条;

5、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个人财产数额巨大,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与洪宝峰共同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回赃款,又系初犯及未成年人,故应对其减轻处罚。综合犯罪的起因、经过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物假熊猫纪念币、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爱民

审判员薛照平

人民陪审员丁增年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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