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钱某:
张某申请执行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钱某于2011年5月12日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