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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某、原审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镇澧州大道。

负责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男,45岁。

原审被告赵某,男,45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某、原审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佘高友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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