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武陵大道X号杰新集团大楼X楼、X楼。
负责人欧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甲,女,76岁。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83岁,系文某甲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乙,女,5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56岁。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某甲、文某乙、高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某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