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原河南金豪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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