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顺财物损失、误某、交通费等共计8283元。被告人冯某不服,以其并未在出租车前带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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